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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省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内容:
   1
、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
、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
、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情况;

   6
、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7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
、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9
、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
、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13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6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7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8
、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9
、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
、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
、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
、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形式:
   1
、政府公报;
   2
、政府及其部门网站;
   3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
、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
   5
、新闻发布会;
   6
、听证会、质询会等; 
   7
、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七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
   第八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