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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印发了《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本框架

    《实施办法》根据人社部规[2017]13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工伤预防费的支出范围和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实施、评估验收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全文共8章29条,分别是:总则、预算管理、项目确定、项目实施、评估验收、费用结算、监督检查和附则。

    二、关于工伤预防费支出比例和对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补贴政策

    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宣传和培训费。为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预防宣传费和培训费原则上按当年提取工伤预防费30%和70%的比例支出。

    同时,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鼓励省本级和各市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形势,依托大中型企业分别建立一个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实施办法》明确,对符合基地建设要求的,可根据基地建设情况,从工伤预防费中给予一定补贴。

    三、关于工伤预防费提取额度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实施办法》明确,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同意,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可提高1%—2%。

    四、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由大中型企业或行业协会申报,同时为避免面向社会和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出现空白,《实施办法》明确,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省本级和各市可直接拟定面向社会和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其单个项目费用应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大中型企业或行业协会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其中委托实施的项目应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程序,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即:50万元(含)以上的工伤预防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服务机构;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工伤预防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确定服务机构;10万元以下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单一来源磋商的方式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五、关于确保工伤预防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建立评估验收、绩效管理制度。明确设定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中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实施完结后开展绩效评价,确保目标完成,并及时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二是费用结算实行分段支付制度。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项目实施前预付费用总额的30%,项目实施中期再付费用总额的30%—40%,实施完结且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项目实施中发生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6 14:37:36   更新时间:2022-02-16 14:35:20 编辑: rst_kxzx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