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 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全程监 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 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是指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有关规定,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主线,以分 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为重 点,如实、详细记录各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完整 的干部选任文书档案材料。 第二条 纪实工作按照客观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 规范完整、责任明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使每名 干部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选拔任用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职 务,晋升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职级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纪实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在党 委(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实,实行 “谁办理、谁纪实、谁负责”。 第五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纪实。应记录动议的主 体、时间,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编制职数 空缺、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分析研判考虑和人选意向等提 出的初步建议;对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的,应记录推荐人、 推荐理由等情况;对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产生人选 的,应单独记录有关情况;对存在应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 门请示报告的情形,应记录请示报告及上级批复情况。形成 动议及相关材料,动议材料须经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参加 干部人事沟通酝酿的领导分别签字。 第六条 民主推荐环节纪实。应记录民主推荐的形式、 时间、程序,参加人员的范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推荐 结果等。形成推荐工作方案、推荐会议上的讲话稿、谈话调研 推荐记录、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等材料。 第七条 考察环节纪实。应记录确定考察对象的时间和 方式,考察范围和程序,考察预告情况,民主测评、政治素质专 项测评情况,考察谈话和与本人面谈记录,考察对象近三年思想工作总结,所在单位提供的考察对象现实表现、廉政情况的意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情况,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情况,信访举报核查情况,查询亲属所办企业是否在禁业范围的情况,查看巡视巡察、审计报告、近 年来考核和奖惩等情况、考察材料等;对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还应记录推荐理由、请示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及批复意见等情况。形成考察方案、考察组成员名单、考察预告、民主测评结果汇总表、政治素质专项测评结果汇总表、考察谈话记录、考察对象工作总结、考察对象现实表现材料、考察对象有关情况审查表、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意见、干部任前档案审核表、干部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信息采集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及调查结论、考察材料等。 第八条 讨论决定环节纪实。在讨论决定前,应记录根 据职位、人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征求意见的 情况;在会议研究讨论时,应记录参会人员应到人数、实到人 数,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的情况,讨论、表决的 方式及结果等,讨论的人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执 行回避规定的情况,就有关干部任免决定进行复议的情况,就 重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提交党委全会无记名投 票表决或者征求党委委员意见的情况等。形成提请会议研究请示、干部任免汇报材料及呈报表、会议纪要等。 第九条 任职环节纪实。应记录任前公示、任职谈话、任 职备案、签发任免文件、试用期满考核情况,特别是公示、试用 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处理情况等。形成任前公示稿、公示 结果报告、公示期闻反映的问题及查核报告、任职谈话名单及 时间记录单、任免文件及签发卡、试用期满考核谈话记录等。 第十条 党委依法向国家机关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 和对有关人选进行民主协商的,应纪实推荐意见、民主协商情 况和选举、任免、决定任命等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应纪实征 求协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实行聘任制的,应纪实签订聘用合同 等情况;对动议后因各种原因中止选任程序的情形,应重点记 录在案。 第十一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以下负面情形的, 必须如实记录。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 人用人的;要求提拔领导干部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 人员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者廉 政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任用时,仍坚持选拔任用的;阻扰、制 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制造谣言诬 告考察对象的;存在其他违规用人或用人上不正之风情形的。 第十二条 纪实方式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一批一 档。按照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负责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见附件),并由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由有关干部工作机构、推荐考察组、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记录和收集相关纪实材料,移交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审核归档。纪实表和相关文书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一般按照会议研究批次立档,其中动议、讨论决定等环节纪实材料按会议研究批次立卷,民主推荐、考察、任职、试用期考核等环节纪实材料按人立卷。 第十三条 实行纪实工作责任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 工作机构要安排专人收集整理、装订保管纪实材料,机构负责 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纪实材料填写规范、及时归档等情况 检查把关。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做好纪实工作。对没有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或没有按 照规定全面纪实的,视情节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对在纪实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泄密的责 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组织处理或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纪实工作情况 的监督检查,把纪实工作情况作为选人用人检查工作的重要 内容,同时结合举报问题查核等日常工作,切实抓好纪实工作 的落实。 第十五条 全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