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  >>行政执法专栏  >>” 双公示 “目录  >>正文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20722

    序号

    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索要部门

    开具单位

    行使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1

    法律

    个人身份证明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就业服务局

    公安部门

     

    2

    死亡证明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就业服务局

    民政部门、卫计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3

    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修改更正社保系统内参保居民身份证号码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三条“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一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社会保险局

    公安部门

     

    4

    申办单位资质证明或者申办者个人资格证明

    技工学校审批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行政审批处

    申请人

     

     

     

    5

    教师资格证明

    行政审批处

     

     

     

    6

    法律

    办学场所

    技工学校审批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11条: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审批处

    国土部门

     

     

     

     

    7

    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申请人

     

     

     

    8

    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9

    法律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审批处

    申请人

     

    10

    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11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12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3

    办学场地
    证明文件

    房管部门

     

    14

    法律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行政审批处

    工商部门

     

    15

    验资报告或
    财务审计报告

    验资机构

     

    16

    经营场所的
    使用证明

    房管部门

     

    17

    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18

    法律

    工作资历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7号令)第七条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条件:(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二)申请人基本条件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审批处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19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所在国教育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

     

     

    20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所在国籍或经常居住地
    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

     

     

    21

    申请人体检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

     

     

    22

    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用人单位

     

     

    23

    法律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外国专业人才是指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审批处

    申请人所在国籍

     

     

    24

    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随行家属
    所在国籍

     

     

    25

    家属关系证明

    所在国有关机构及我驻外使、领馆

     

     

    26

    随行家属体检
    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

     

     

    27

    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

    人社部门

     

     

    28

    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公安部门

     

     

    29

    《外国人工作
    许可证》

    人社部门

     

     

    30

    法律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五)外国普通人员(C类)
    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主要包括:
    1.
    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2.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日)工作的外国人员
    3.
    实施配额管理的人员,包括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
    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
    符合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
    申请材料虚假的;
    4.
    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
    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行政审批处

    用人单位

     

     

    31

    法律

    从业资格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社部门

    个人

     

    32

    服务机构场所产权、使用权或合法的租赁证明

    房管部门

     

    3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经办
    机构

    工伤人员原
    用人单位

     

    34

    死亡证明

    工亡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经办
    机构

    民政、公安、卫健医疗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1

    行政
    法规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证明职工是否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50号)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市、县
    人社局

    个人、用人单位

     

     

    2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证明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

    市、县
    人社局

    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3

    行政
    法规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或单位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5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市、县人社部门

     

     

    4

    职工受伤的诊断证明、病历、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职工或单位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机构

     

     

    5

    行政
    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者身份证明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审批处

    公安部门

     

     

     

    6

    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

     

     

     

    7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
    协议

    捐赠人

     

     

     

    8

    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
    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

     

     

     

    9

    办学场地
    证明文件

    房管部门

     

     

     

    1

    部门
    规章

    死亡证明

    职工或单位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附件一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表说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市、县
    人社局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等

     

     

    2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证明

    公安机关等

     

     

    3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证明

     

     

    4

    交通事故
    伤害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

    医疗机构
    抢救证明

    医疗机构

     

     

    6

    在抢险救灾等
    活动中受到伤害
    证明

    民政部门

     

     

    7

    旧伤复发确认

    市、县人社部门

     

     

    8

    部门
    规章

    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用以明确职工身份

        1.《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50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市、县人社局,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申请人

     

    9

    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或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时,明确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等级

        1.《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2.《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5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复印件。”

    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10

    部门
    规章

    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

    工亡亲属申领供养
    亲属抚恤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2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工伤经办
    机构

    申请人

     

    1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供养关系证明

    工亡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工伤经办
    机构

    公安、民政
    卫健及其他
    有关部门

     

    2

    医疗费报销
    证明资料

    工伤职工医疗费审核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
    第四十四条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用人单位、交警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7-24 15:23:33   更新时间:2020-07-24 15:22:00 编辑:信息中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