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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 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性审查;向劳动者公示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 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性审查;向劳动者公示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劳动合同文本内容。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用人单位不得代劳动者保管。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编制的用工名册;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内容;试用期工资支付情况;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6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情况;职工参保情况;企业改制相关资料;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情况;用人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农民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

    劳动者依法结束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

    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0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财务凭证;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凭证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后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2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招用劳动者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3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4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企业工资总额;职工教育培训记录;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5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

    聘广告、招用无

    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信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台账;求职人员身份信息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6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信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台账;求职人员身份信息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7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8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

    建工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建立情况;职代会工作情况;职工参加工会组织情况;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书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9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会工作情况;职代会工作情况;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书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0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会工作情况;职代会工作情况;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1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材料;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者身份信息;公开劳动者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生产经营工作及调度日志;考勤记录;加班报批审批资料;加班费支付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3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生产经营工作及调度日志;考勤记录;批准和安排职工年休假记录,不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4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第三条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信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或个人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25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单位规章制度;职业介绍服务台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26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27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信息台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貌似未满16周岁童工身份信息;查看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8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信息台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貌似未满16周岁童工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保存和录用登记材料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信息台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貌似未满16周岁童工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保存和录用登记材料的情况;用人单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据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0

    无营业执照、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

    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单位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信息台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貌似未满16周岁童工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保存和录用登记材料的情况;单位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1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情况;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招用人员信息台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保存和录用登记材料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娱乐场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2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怀孕7个月以

    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

    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

    未满1周岁婴儿

    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

    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为对未成

    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单位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信息台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人单位保存和录用登记材料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3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

    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地方规章】《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四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最低工资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划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安排职工加班情况;落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4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得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和解除情况;劳动合同续订情况及二倍工资工资支付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5

    用人单位是否依规预存工资保证金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

    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监控建筑、加工、制造、居民服务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总额;工资支付支付情况;建筑施工合同;预存工资保证金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6

    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履行偿还协议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当自欠薪满1个月之日起7日内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地方工会报告欠薪情况,报送偿还协议副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地方工会应当及时核实欠薪单位的欠薪情况,并对其履行偿还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总额;工资支付支付情况;欠薪报告;偿还协议;履行偿还协议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7

    对建筑、加工、

    制造、居民服务

    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的定期监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监控建筑、加工、制造、居民服务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总额;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情况预警报告;欠薪报告;偿还协议;履行偿还协议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8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总额及工资发放表;资产负债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39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总额及工资发放表;资产负债表;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0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总额及工资发放表;资产负债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材料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1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总额及工资发放表;资产负债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缴费单位建立账册、材料的情况;缴费单位确立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2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公布社保缴费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3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

    虚假鉴定意见、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

    财物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治疗诊断证明材料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4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总额及工资发放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材料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或个人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相关单位和机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资料、医疗机构诊疗资料和药品经营单位经营资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6

    用人单位、工伤

    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行政法规】《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和机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资料和职工诊疗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职工近亲属身份资料;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7

    医疗机构、辅助

    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行政法规】《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资料和职工诊疗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8

    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和机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资料和职工诊疗资料;缴费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9

    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规章】《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职业介绍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0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

    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

    涂改、转让职业

    中介许可证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信息发布情况;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资料。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1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信息发布情况;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资料。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2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信息发布情况;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资料。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3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情形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明示情况;就业信息发布情况;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资料。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4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

    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服务

    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信息发布情况;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资料。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5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信息发布情况;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资料。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6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

    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

    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

    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

    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信息发布情况;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资料。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的情况。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情况;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情况;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行为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7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信息发布情况;职业中介服务台账等资料。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的情况。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明示情况;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8

    对境外就业活动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59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才供求信息发布、招聘、培训和咨询服务;人事代理服务情况;服务台账等资料;监督电话明示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或个人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0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

    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

    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行为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1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或个人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2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

    取额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4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62条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学校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发布情况;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情况;民办学校办学工作开展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民办学校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5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办报告;学校章程;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职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职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场地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必须明确权力、义务。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社会组织或个人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6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是否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是否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是否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登记或类别操作技能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是否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证点;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7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发布情况;收费情况;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情况;民办学校办学工作开展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8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

    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69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

    的情形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70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业执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或个人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71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72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业执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出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外合作办学者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73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业执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收费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7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

    教学质量低下,

    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业执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教学管理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75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情形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营业执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发布招生信息和收费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76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77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订立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78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

    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工资支付情况;落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79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

    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

    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

    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务派遣协议;辅助性岗位的公示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0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1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情况;劳务派遣协议;落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2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单位收费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3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单位逆向派遣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4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

    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5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劳务派遣协议;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工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6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工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7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职工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工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8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用工单位遵守国家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工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89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单位或个人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0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时

    是否存在《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

    条第123

    的行为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遵守国家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1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使用辅助性岗位的情况;辅助性岗位公示情况;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国家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工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2

    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

    动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

    法定程序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使用辅助性岗位的情况;辅助性岗位公示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工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3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情况;遵守国家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工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4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部门规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生产经营工作及调度日志;考勤记录;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安排职工高温环境下工作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部门规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生产经营工作及调度日志;考勤记录;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安排职工高温环境下工作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6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未向农民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7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

    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为其办理就业证和备案手续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8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

    终止、解除劳动

    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形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为其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9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

    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形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和使用就业证有关规定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00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变更职业、擅自延长就

    业期限的情形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外国人护照在华有限期限;外国人在华就业证;外国人遵守在华就业规定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01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外国人护照在华有限期限;外国人在华就业证;外国人遵守在华就业规定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02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

    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接受人社行政部门询问和调查检查的情况;履行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决定的情况;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0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

    险条例》第19

    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发布时间:2020-10-15 14:18:00   更新时间:2020-10-15 15:21:00 编辑: 开发人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