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信息来源:日期:2023-12-29 10:49:15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目前,全省基础教育在编教职工占全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总量的60%,且近年来入职教师的学历层次有了较大提高,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拓展中小学教职工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框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共分三部分,分别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组织实施

三、核心内容及亮点

(一)明确了正高级教师岗位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量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的5以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岗位的统筹管理,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正高级教师的岗位管理。

(二)高级岗位尤其是副高级岗位比例有了较大幅度提高。高级中学副高比例≤35%,比原先至少提高了10个百分点;初级中学副高比例≤25%,比原先提高了10-12个百分点;小学、幼儿园副高比例≤15%,比原先提高了12个百分点。各学校中级岗位的比例也提高了5-10个百分点,初级岗位则按需设岗。

(三)鼓励乡村中小学引进优秀人才。乡村中小学对于急需紧缺高层次教师,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中级岗位的最高等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四)对乡村中小学高级、中级岗位设置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全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岗位数量,按不超过乡村中小学常设岗位总量的10%确定,其中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为3:7。

(五)对中小学教师除正常晋升外,再开辟其他晋升途径。比如,初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0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不占用学校中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在聘中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5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从教期间获得过设区市市级以上表彰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不占用学校高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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