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5 10:08:00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版权所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座14-18层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      电话:0351-3809301

    网站标识码1400000038    晋ICP07000928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503号

  • rst20.png rst21.png rst2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