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31 09:48:16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政策级次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补贴对象 补助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电话 备注
合计 中央 省级 市级 县级
1 一次性创业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1号)
  《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0〕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带动就业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根据带动就业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或拨付至其所创办的小微企业的银行账户 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按年 0351-7676016
2 一次性求职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1号)
  《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9〕49号)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可享受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来自零就业家庭;
3.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以上三种情形,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需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4.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5.持证残疾人;
6.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
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
1200元/人
1200元/人

由学校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后,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实践中一般拨付至学校的银行账户 按年,每年10月底前 0351-7676071
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
《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
《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
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补贴期限为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补贴期限为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 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按年 0351-767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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