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16:38:15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休)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着力整治作风不实、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的问题,按照《劳动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请(休)假销假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人员请休假均须本人填写《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填报时须明确时间、地点,做到内容详实准确、要素齐全。各直属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请(休)假制度,并抓好落实。工作人员假期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假。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厅领导审批,1天以上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审批;离开驻地的,还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8〕33号)履行报备手续。其他处级干部(含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厅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厅人事处备案;科级以下干部及工勤人员请假,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厅机关科级及工勤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厅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由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厅人事处审批。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严格审核因私出国(境)人员请假。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应在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的同时,填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国(境)人员请假审批表》,准确填写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意见。

四、工作人员请事假,应当从严控制。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卡或诊断证明,按医生建议的时间休息。工作人员休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当年度不进行考核。

五、关于各类假期的应休天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我厅请休假制度执行。

六、厅成立由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人员在岗情况、请(休)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对于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制度不健全及执行制度不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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