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admin信息来源:日期:2017-05-12 14:52: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双公示”目录
序号 行政职权
类别
行政决定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备注
1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外国人来晋工作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7号令) 第七条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埠驻晋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五条
【部门规章】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4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八条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四十七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省政府令第74号) 第五条 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6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7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
    《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8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认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省级只负责省直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举办的具有特殊行业操作要求行政职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9 行政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第五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决定】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10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不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1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2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3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4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5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劳动者抵押物和抵押金等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6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有关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7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8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招用人员时违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19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收费标准、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0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1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2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发布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3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七条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4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5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6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违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7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8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29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30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31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使用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32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33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34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35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明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36 行政处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四条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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