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7 10:24:02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规字〔20243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21日


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统称技工院校)。

第三条 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服务学生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数字化管理。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按照“学校录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学校三级管理网络,省属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技工院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招生工作。

第六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实行秋季注册,每年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学校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系统注册。

第七条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程序参照全日制执行。

第八条 被录取的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新生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学籍注册备案手续。学籍注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各学校要按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开学后打印学生学籍卡片,由学生本人核实签字后,放入学生档案。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或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制

第十二条 普通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可开设中级技工班。

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可开设中级技工班和高级技工班。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可开设中级技工班、高级技工班和预备技师班。

第十三条 中级技工班,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3年学制;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2年学制。

高级技工班,招收初中毕业生一般实行5年学制,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可实行4年学制;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3年学制;招收大专以上、相同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2年学制。

预备技师班,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一般实行5年学制,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可实行4年学制;招收相同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3年学制;招收相同相近专业的大专以上、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2年学制。

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按不低于全日制学制年限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弹性学制的技工院校,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成绩突出,提前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提前毕业;学生申请延期毕业,最多可以比规定学制延期 2年。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期间,不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政策。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转学学生的学籍应当连续。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2.依法服兵役的。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服兵役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若发现在其他学校注册、学习的,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的,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此专业,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经学校认定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或者累计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4.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集中自习、实验、生产实习、做操(早操、课间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评比,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要求请病假、事假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凡未履行上述手续出现的缺课,以旷课论处。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包括课程考试成绩、实习实践成绩、技能鉴定(认定)成绩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成绩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为教学改进和学生发展提供依据。

第七章 学生实践与岗位实习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学生实践和岗位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实习实践时间应当纳入学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岗位实习是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岗位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学校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保障。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十条 学生实践和岗位实习结束后,学校应与实习单位依据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共同完成学生实践和实习考核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对在学习、实践和其他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应遵循相应的处分程序,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奖励与处分的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情况。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开除学籍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当事人可要求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生效后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学制一半,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的毕业证书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毕业证号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统一编排。毕业证书须经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验印,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学校发放。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如有遗失,经学生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携带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身份证原件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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